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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第六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第七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儿童开展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第十一条 儿童入园所要求:
(一)儿童入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
(二)对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从事炊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第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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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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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室管理制度:
一、托幼机构要设置幼儿专用保健室,室内有防暑保暖设施,有流水洗手设施。
二、保健室由保健老师负责管理,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一日工作常规。保健室远离大门时,要在大门口设置晨间接待室。
三、严格按照卫士部门的要求配备专职保健老师,是专职人员方可从事医疗工作,可配备药品和医疗器械。
四、保健室按照卫生保健要求配备药柜、观察床、桌椅、视力灯、消毒灯、体重秤、身高计量板、消毒液等物品,并由保健老师负责管理,有出入登记。
五、保健室内设隔离室时,需隔离到位,封闭隔断,保健老师进隔离室时,需穿隔离衣,出来是脱下包房在隔离室门口封存。
六、保健室内须有专门观察小床和被褥,平时不得随便挪用。
七、非保健人员、健康幼儿园和保教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保健室。上班时不得在保健室内会客、干私事、中午休息不得睡在幼儿观察床上。
八、做好保健室的清洁卫生和消毒隔离工作。保管好保健室的财产物品、药品、台账,下班前检查门窗、水电是否关好。
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有:
卫生保健制度:
一、全园教职工要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保持园内环境清洁卫生,努力实现五化(美化、净化、绿化、安全化、儿童化)。
二、室内外清洁卫生,实行分片包干,落实到人,各负其责。要求房内窗明几净,空气流通,教具桌椅清洁卫生,摆放整齐,地面无纸屑、果皮、痰迹。
三、保持厕所清洁,便有冲洗,每周消毒,保持无味,无蚊蝇,无尿渍。
四、坚持清扫制度,每天小扫,每周大扫,并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
五、坚持卫生检查制度,由园长、保健医生组成检查组,对全园各处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做记录,并与各负责人的工作效益挂钩。
六、活动室物品和用具摆放有序,不零乱。寝室定时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新鲜,阳光充足(每天入园前和起床后)。
七、幼儿床单、被套、枕套每月清洗一次。玩具每周清洗一次,每天清洗幼儿餐具,每天擦桌椅、玩具柜等。
八、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不随地大小便,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
九、保证幼儿每人一巾、一杯、一碗。养成饭前便后洗手,饭后漱口的习惯,坚持每周剪指甲。
十、严格遵守和执行幼儿作息制度,加强幼儿体格锻炼,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增强体质。
幼儿作息制度:
1、全园教职工要严格执行幼儿一日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不得提前开饭、提前上床、过时起床。
2、保证幼儿睡眠时间,午睡时间三岁以下每天2.5个小时,三岁以上每天两个小时(夏季增加半小时)。
3、两餐之间间隔要在3小时以上。
4、保证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2小时以上,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5、保证足够的游戏时间,幼儿看电视每周不超过两次。
6、做到集体教育活动(或作息)时间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健康检查制度:
一、幼儿体检制度
1、入园检查:幼儿在入园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幼儿必须做胸部x射线透视、肝功能等实验室检查,必须经过检疫期,无症状方可入园。
同时要了解幼儿疾病史、传染病史、过敏史、家族史和生活习惯等。园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前必须进行体检,包括胸部x线透视、肝功能以及阴道毒菌、滴虫检查等常规检查,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就职。
2、定期体检制度:幼儿每半年体检一次,测量要准确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及时矫治缺点,在园幼儿建立健康档案。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肝炎或其他传染病须立即离岗治疗。待痊愈后,持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
3、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教职工体检制度
幼儿园教职工来园工作前要进行全面体检,检查合格并无严重生理缺陷方可就职。
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传染病立即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持县(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证明方可恢复工作。对慢性痢疾、乙肝表面抗体阳性,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等保教人员应调离工作。
疾病预防制度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经常性的疾病预防和保健工作。
2、搞好预防接种,密切与当地防疫部门的联系。按年龄、季节、规范化地通知家长到正规医疗机构为幼儿实施预防接种,接种率在95%以上,建卡率达100%。
3、及时了解社会疫情,对社会上季节性流行疾病,做到早预防,在园内采取措施进行消毒、预防,降低园内幼儿发病率。
4、如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进行治疗、隔离,通知家长带到医院去诊治。对患儿所在班要进行彻底的消毒。与患儿有密切接触的人群应进行医学检疫,并用药物进行预防。
5、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力。
6、开展健康教育,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卫生知识,传授传染病的防治常识。
卫生消毒及隔离制度:
一、环境卫生
1、要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清扫制度。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要消灭蚊、蝇、蟑螂等害虫。
2、幼儿玩教具要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
3、要经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冬天也要定时开窗通风换气。每天早班老师负责开窗通风,午睡起床后要开窗通风。室内要有防蚊、防蝇、防暑和取暖设备。
4、厕所要清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
5、小儿桌高度应符合要求。流通,阳光充足,
二、个人卫生
1、幼儿每人两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2、幼儿饭前便后洗手,饭后漱口,用流动水或干净水洗手和脸,保持清洁。每周剪指甲一次。
3、服装整洁,幼儿被褥专用,被罩、褥单每月清洗一次。如发现有尿床者,其床单、褥单(被罩、棉套如有尿湿)应随时更换。被褥床单至少每两周日光曝晒一次。
4、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提醒幼儿每天大便一次。
5、保护幼儿视力,室内要注意采光。看电视一次时间不宜过长,看时不要离得太近,电视机安放高度要适中。
6、教职工个人卫生,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澡,勤剪指甲,饭前便后和给幼儿开饭前用肥皂洗手。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不戴戒指,禁止吸烟。
三、消毒隔离制度
1、设立保健室、隔离室,隔离室用品专用。
2、幼儿中餐和点心前由保育员负责用消毒液擦拭桌面,再用清水擦两遍,每餐用完的勺碗及杯具清洗干净,消毒柜消毒1小时。
3、儿童玩具要保持清洁,每周由保育员负责清洗消毒一次,用84液浸泡20分钟后清洗晾干,图书用紫外线照射2小时。幼儿活动室和卧室每天紫外线灯照射1小时。毛巾每周用84液浸泡清洗一次,抹布、拖把等保持清洁,经常用84液消毒。
4、幼儿及教职工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彻底消毒,患者待隔离期满痊愈后,持医生出具的康复证明方可回园。
5、传染病流行季节,幼儿离园一个月以上或外出(离本市)返回时,应向家长询问有无传染病接触史,并要经过医务人员重新检查。未接触传染病的要观察两周。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待检疫期满后方可回园。
6、教职工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报告园领导,采取必要措施消毒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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