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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学义务论
一、概述
(一)义务论
义务论是关于道德义务和责任的理论体系,又被称为非结果论或道义论。它以道德义务和责任为中心,研究和探讨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即人应该遵守怎样的道德规范,并对人的行为动机和意向进行研究,以保证人的行为合乎道德。
(二)医学义务论
医学义务论是规范医学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它以医德义务和责任为中心,研究和探讨医务人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即医务人员应该遵守怎样的医学道德规范,并对医务人员的行为动机和意向进行研究,以保证医务人员的行为合乎道德。
二、医德义务
医学义务论的核心内容是医德义务,把握医德义务是把握医学义务论的关键。
(一)医德义务概述
医德义务即医学道德义务,是医学界的职业道德责任。
医德义务的责任主体是整个医学界,基本的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责任客体是服务对象,基本的是病人。
(二)医德义务的特点
医德义务与医学法律义务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医德义务依靠非权力强制力量维系
医学法律义务依靠国家暴力机器作为后盾,是一种权力强制义务;不同于医学法律义务,医德义务的形成、维系依靠医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的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等非权力强制力量维系。
2、医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取权利为前提。
通过一定程序形成的医学法律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行为主体的义务总是与权利对应的。作为规范治理医疗卫生事业的医学道德,在为医学行为主体提出医德义务的同时,当然也赋予了其医德权利;但作为医学道德行为主体本身在承担、履行医学道德义务的时候,为了完善自己医学美德的时候,不以获取道德权利为前提(尽管客观上他们在履行医德义务的同时,实际上已经而且应该获取道德权利),而且往往以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为前提。
3、医德义务涉及的范围广泛
医学法律义务涉及的仅仅是在医学领域中具有重大效用的行为,社会认为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规范,往往是对医学界的最低限度的要求;而由于医学道德规范的领域是广泛的,凡是存在利益关系的医学领域,都需要而且已经为医学道德所规范,医德义务涉及的是医学领域中所有具有效用的行为,涉及的范围比医学法律义务的范围广泛。而且与医学法律义务的合法与违法境界比较单一相比,医德义务存在违背医学道德、合乎医学道德和医学道德高尚等层次不同的境界,医德义务的要求的境界范围也大。
(三)医德义务的内容
随着医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医学界的职业责任会发生一些变化,当今无非就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维护健康、提高生命质量等几个基本方面。医德义务是社会对医学界的职业责任要求,其具体内容就是社会的医学道德体系所规定的。
三、医学义务论的意义和局限性
医学义务论也是医学伦理学的重要理论,对于医学伦理体系的建构和医学界职业责任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人们曾经以“医德义务”为中心建构自己的医学伦理体系,但仅仅依靠医学义务论建构医学伦理学体系,就显示出其局限性。
(一)医学义务论的意义
医学义务论在医学伦理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非常明确地提出对医学界的道德要求,为医学界的医学行为具有道德指导意义。
1、医学义务论是医学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上所述,医学伦理学是关于医学道德的理论体系,是由如下三者组成医学伦理学的完整体系——元医学伦理:医学道德制定之方法;规范医学伦理:优良医学道德之制定;美德伦理:优良医学道德之实现组成。这样,规范医学伦理是医学伦理学的主体部分,医学义务论非常注重提出具体的医德义务,即医学道德规范,医德义务成为医学道德规范的理论内容,因此成为医学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医学义务论有利于医务人员明确自己的职业责任
医学义务论注重揭示医德义务,提出社会对医学界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样就非常有利于医务人员明确自己的职业责任,非常直接地明确自己应该作什么,不应该作什么,一个合乎道德的医务人员应该遵循哪些医学道德规范。直接明了、便于把握。
(二)局限性
医学义务论注重提出社会医学道德要求,但认为这些道德要求是绝对的,而往往不管行为的结果对社会、对病人、对自己是祸还是福,其精神实质一言蔽之,就是“即使天塌下来,也要行‘正义’之事”。不注重这些道德要求是怎样提出、形成、论证和研究,不注重这些规范在丰富复杂的现实医学实际中的灵活运用。尤其是当今,在进行医学伦理决策的时候,所依据的道德规范(医德义务)之间本身会发生矛盾;在对许多医学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时候,已有的道德规范(医德义务)之间本身发生矛盾,此时医学义务论的缺陷就暴露得更加突出。
医学后果论是对医学道德规范提出、形成、论证和研究的理论,医学后果论弥补了医学美德论在医学伦理体系建构中的这个缺陷。确定医学义务即制定医学道德规范体系不能依靠医学义务论本身,必须依靠医学后果论。
医学伦理学尊重原则应除外的内容是公平分配卫生资源。
1、尊重原则的含义
尊重原则有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狭义的尊重原则是指医患双方交往时应该真诚地尊重对方的人格,并强调医务人员尊重病人及其家属的独立而平等的人格与尊严。广义的尊重原则除尊重病人人格外,还包括尊重病人的自主权。
2、尊重原则的内容
(1)尊重患者的人格。病人享有人格权,是尊重原则之所以具有道德合理性并能够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尊重原则也是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是医学人道主义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在医疗实践中,无论是对人道的提倡还是对生命的尊重,最终指向的是对病人一视同仁和平等医疗。要做到一视同仁,首先就必须尊重病人的人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任何病人都应当绝对地无条件地尊重其人格尊严。
(2)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医生尊重病人的自主性,保证病人自己做主、理性地选择诊疗的方式和手段,实质是对病人自主(自主知情、自主同意、自主选择等)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在通常情况下,医务人员有义务主动提供适宜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病人充分行使自主权,尊重病人及其家属的自主性或自主决定,保证病人自主选择医生,治疗要经病人知情同意。
医务人员实现自主原则,必须处理好病人自主与医方做主之间的关系,尤其要正确运用医疗干涉权。因为病人自主与医方做主既相容又矛盾;医疗干涉既必要,又不可滥用。
当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实施必要的医疗干涉:病人病情十分危急,需要立即进行处置和抢救,因而来不及知情同意;病人患“不治之症”,本人或其家属将治疗权全权授予医生;“无主”(身边没有任何人代行其自主权)病人需要急诊急救,而本人不能行使自主权;病人患有对他人、社会有危害的疾病而又有不合理要求和做法。
另外,当病人或其家属错误地行使自主权,所做的错误决定明显对病人的健康和生命有严重危害,或者家属的代理决定明显违背病人自己本来的意愿时,医方都有权加以抵制纠正,即可以行使干涉权。
(3)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医疗职业使医生常常可以了解到病人的某些隐私,可能涉足于病人从未和他人谈到或暴露过的身心领域。对病人这些隐私,医务人员要保密,否则泄露出去就会给病人造成身心上的伤害。
尊重原则实现的关键是医方对患方的尊重,但同时也要有患方对医方的尊重。如果医患双方缺少应有的尊重,良好的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就难以建立,并将给医疗过程及其效果带来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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